鄭州慈善總會救急難慈善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推動本會救急難慈善項目的順利實施,幫助因遭遇突發事件或因重大疾病而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解決臨時生活困難,根據《鄭州慈善總會公益慈善項目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倡導鼓勵各級慈善會積極參與救急難慈善項目。參與救急難慈善項目的慈善總會可根據《鄭州慈善總會公益慈善項目管理辦法》及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并安排相應項目資金。每年初各縣(市、區)慈善總會應將救急難慈善項目的資金預算安排上報本會。
第三條 救急難慈善項目堅持屬地救助原則。對符合《鄭州慈善總會救急難慈善項目實施細則》(見附件)規定的申請者的求助,原則上一年一次,五年內不超過三次。申請者應先向所在地縣(市、區)慈善總會求助,通過縣(市、區)慈善總會向本會申請。未經本級慈善總會救助的,不能直接推至上一級慈善總會。
第四條 凡符合救助條件的特重大疾。ò┌Y、尿毒癥、血液。┑呢毨Ъ彝,醫療費用經社保、農合、民政等報銷之后個人承擔費用由救急難慈善項目資金予以適當救助。
第五條 本會不接受個人申請。對上門或來函(電)求助者,本會批轉求助者所在地縣(市、區)慈善總會?h(市、區)慈善總會核實情況后,可根據情況予以救助。經縣(市、區)慈善總會救助后仍有困難且救助總額未超過市定最高標準的申請者,可由縣(市、區)慈善總會向上級慈善總會提出救助申請。
第六條 本會接到申請,核實情況后,及時將救助意見告知縣(市、區)慈善總會。救助款由本會直接發放。
第七條 各縣(市、區)慈善總會要加大慈善救助資金投入力度,做好慈善救助信息統計。每月25日前將當地月救助情況由縣(市、區)慈善總會匯總后上報本會。各縣(市、區)慈善總會每年救急難慈善救助工作將作為全市慈善評先的重要依據。
第八條 未參加本項目的縣(市、區)慈善總會,本會原則上不接受其轄區內居民的求助申請。
第九雜 本辦法相關事宜的修改、變更、解釋權歸會所有。